重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當日往返」報支規定
公布日期:2026-05-05
:主計室
主旨:重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5年4月9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信箱辦理。
二、本部前以108年11月29日臺教會(四)字第1080174550號函轉行政院修正旨揭要點第5點規定,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Q:當日往返無須檢附交通費單據,「當日往返」是什麼意思?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 點規定,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已依現行規定修正)者,當日往返無須檢附交通費單據。「當日往返」係指往返為同一日,不包括配合例休假日等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情形。例如:奉派108 年1 月3 日出差,如1 月2 日搭乘高鐵出發,1 月3 日返回,即非屬當日往返情形,仍應檢據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