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公布日期:2026-03-06
:總務處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花蓮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家委員須具備之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依下列各款規定認定之: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三)薦任級以上公務員且從事環評相關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五)曾任各機關環評專家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六)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之研究員。
(七)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專案認定者。
三、專家委員之專長,應含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依各領域均衡聘任委員。
四、專家委員之遴選作業以不定期隨時公開接受公會、行政機關、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關、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方式辦理,推薦表如附件。
五、推薦遴選之幕僚作業由環評委員會之秘書單位辦理,並將受理之推薦名單送請主任委員聘任之。
專家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者,由主任委員自前項推薦名單內遴選遞補之。繼任之專家委員,其任期以出缺委員之任期為限。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