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署115-116年度「海洋保育行動暨人才培養計畫」公告
公布日期:2026-02-03
:研發處
主 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辦理115-116年度「海洋保育行動暨人才培養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者,應於活動辦理日至少二個月前,將申請案及相關資料備齊函送至本署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海洋保育法》第18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三點、115-116年度海洋保育活動拓展計畫徵件須知。
公告事項:
一、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
1.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日至少二個月前,將申請案及相關資料備齊函送至本署申請。
2. 如具重大海洋保育意義或與本署業務關聯具指標性,則視實際需求經審查核定,不適用前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二) 補助項目:辦理海洋保育議題相關之成果發表、競賽、工作坊、會議或研討會等各類活動,或辦理具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
(三) 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 資格條件:同補助對象。
(五) 審查方式:計畫採隨到隨審機制,由本署審查小組就提案單位所備之提案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等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作業,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
(六)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詳如本計畫徵件須知第六點。
(七) 全案預算金額:暫列新臺幣4,000萬元(115年度:2,000萬元、116年度:2,000萬元)。
(八) 每提案單位每年度至多申請一案補助。
(九) 補助經費之申請、執行、撥付與核銷,應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詳情請至海洋委員會官網查詢:
https://www.oca.gov.tw/ch/home.jsp?id=244&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12230001&mserno=2019101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