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115年度海洋文化領航計畫」資訊
公布日期:2026-02-03
:研發處
計畫依據: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復振航海文化力中長程計畫及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合作或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
(二)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於本會「海洋領域補助案入口網」(https://project.oac.gov.tw/Login.aspx)完成申請作業並上傳相關資料與證明文件。
(三)合作或補助項目:
1.薪傳:航海智慧轉譯類、海岸聚落發展類。
2.船藝:造舟技藝傳承類、航海實踐交流類。
3.藝海:海洋主題創作類、海洋設計創意類。
以上各項相關說明詳見本徵件申請及執行須知「四、徵件類別」及「九、成果提交規範」。
(四)合作或補助對象:
1.公立博物館及社教館所。
2.公立學校及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3.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
(五)資格條件:
1.請附申請單位登記、立案文件及現任當選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免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符申請資格:
(1)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三年內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限尚未屆滿者。
(3)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者。
以上各項目相關說明詳見本徵件申請及執行須知「三、申請資格」及「七、申請作業」。
(六)審查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會就書面文件進行資格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通過資格審查者,進入初審。
2.初審:由本會針對計畫進行書面實質審查,並擇優進入複審。
3.複審:由本會邀集委員辦理複審,以線上視訊方式簡報。本會將以電子郵件寄送複審相關資訊與注意事項至提案單位報名之聯絡電子信箱,詳細依本會通知內容為主。
以上各項相關說明及審查標準詳見本徵件申請及執行須知「八、審查辦法」。
(七)個別單位之合作或補助金額上限及配合款編列:
1.公立博物館及社教館所合作案:每案最高200萬元,合作分攤比例應為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
2.各級學校:公私立學校及大專院校每案最高100萬元,得不編列配合款。
3.民間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立案人民團體每案最高補助經費50萬元,配合款比例應為計畫總經費5%。
4.如經審查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以上各項目相關說明、審查標準及經費編列原則詳見本案徵件及執行須知「五、經費額度及執行期程」、「六、補助或合作原則」。
(八)執行期程:自115年核定日期至115年10月30日止,並須在115年11月16日前辦理結案。
二、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與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台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詳情請至海洋委員會官網查詢:
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6012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