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計畫徵件配合及注意事項說明
(摘自教育部114年10月29日函)
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係自107年開始規劃推動,
計畫申請時間
計畫申請類別
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計畫申請說明
一、計畫申請人:(1) 請依據配合課程開設學院、系所之專業領域、課程主題或課程內涵,選擇相關學門申請。 (2) 計畫申請人應開設與計畫相關之課程,並有實際授課事實,且授課課程為學校正式學制所採計之畢業學分。 (3) 本計畫要點第五點第七款第一目:「申請人應為申請計畫課程之主授者(至少一門)」,請申請人特別留意。 (4) 「通識(含體育)學門」特別說明:除體育課程外,非通識課程請申請其他領域學門。※「通識課程」泛指:
- 各校通識中心(或主要負責通識課程單位)開設之課程。
- 校級共同課程。
- 各學院/系所開設且學校納入通識學分之課程。
(5) 「大學社會責任(USR)專案」特別說明:
- 申請大學社會責任(USR)專案者,須增敘關注社會實踐之議題項
目、計畫與聯合國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關聯, 以及場域與課程合作機制及項目。 同時請融入場域之社會實踐為何適合解決教學現場實務問題。 - 本計畫申請人每年度以申請與執行一件計畫為限,
不得重複申請與執行。多年期計畫因執行兩年度, 故正在執行多年期計畫第一年者,本次不得申請。
(6) 「情緒健康與福祉專案」特別說明:
- 本專案鼓勵教師提出有助提升學生情緒健康與福祉感受的課程設計。
- 本專案課程設計宜關注個人、人際與環境面向,
針對不同背景與發展階段之學習者狀態,根據學理及研究證據, 選取適當教材教法以進行教學與應用, 回應學習者之情緒健康與福祉,建立有意義感的學習。 - 本專案課程可包含但不限於:靈性、心靈、療癒、幸福感、福祉、
情緒健康、情緒學習、自我覺察、正念、正向、韌性等主題。
二、本年度賡續補助經費說明:
參考資料
補助公告事項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公告事項:
(1)每案最高新臺幣50萬元/年。
(2)全額補助為原則,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為直轄市所屬學校最高補助90%。
(3)不重複補助,重複補助者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2.人事費編列:
(1)人事費以計畫總經費60%為上限。
(2)編列計畫主持人費至多1名,最高1萬2,000元/月;協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費用。
(3)得支用兼任行政助理(學生/迴避三親等)。
(4)兼任行政助理每名最高6,000元/月,勞健保費用,可另編列支應。
(5)不得支用專任行政助理。
3.業務費編列:
(1)得編列本計畫相關業務費(如工讀費),詳參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2)不得編列國外差旅費。
(3)不得編列獎金或禮券。
4.設備費編列:得衡酌研究執行之必要性及需求性編列。
5.博士生兼任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費用(詳如公文說明)。
一、申請期間:114年11月20日至12月9日。
二、資格條件:計畫主持人需為現任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現專任人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 附設醫院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 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獲具本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2)獲具本部核發講師證書,具有教學成果對外發表或曾獲校內外與教學成就相關獎項之教師。 (3)獲經學校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三、審查方式:分為計畫主持人部分(20%)、
計畫執行內容部分評分(80%)。詳見計畫審查評分項目表( 附件1-1)。
※相關作業事項請詳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