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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15.08.07來文-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為重申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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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6-08-25 上午 1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