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14.02.25來文)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檔案說明
  • 來文
    下載 Pdf 檔(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5-03-04 下午 0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