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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13.11.04來文)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提起申復案件之後續行政救濟管轄與處理,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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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5-02-10 下午 05: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