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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教育部修正後「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如附件
一、鑑於專班授課語言可採全英語授課或非全英語授課方式進行,爰明定非全英語授課班別之專班學生,均須於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另專班為全英語授課班別,則須輔導專班學生於畢業前具備A2以上華語文能力(非為畢業門檻),俾利推動後續留臺就業相關事宜。
二、另配合「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旨揭規範華語師資聘任資格,並自113年8月1日起適用。至於學校於113年7月31日前所聘任專、兼任華語學分課程教師資格得依現行規定辦理。
  • 檔案說明
  • 公文
    下載 Pdf 檔(公文(20).pdf)_另開視窗
  • 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含修正對照表)
    下載 Pdf 檔(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含修正對照表).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3-11-20 下午 03: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