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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與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
與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
一、法規依據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
二、注意事項
依兩岸條例規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違反者依條例90-2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宜先詳閱相關法規,需於簽約一個月前報教育部同意後,方可簽署。
兩岸教育交流應堅守「對等」及「尊重」立場;簽署時應注意名稱問題
學術研討會應以學術研討為主
接待具有官銜大陸人士,稱謂應以對等為原則
研討會及相關文教交流,雙方寄發邀請函、卡片、會議資料等,學校應以全銜呈現,不得將「國立」二字刪除
大陸學生來臺就學學生,應參閱「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
陸生來臺研修停留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下,最長可停留一年
研修費統一規範為私立學校學分費1.5倍,如學校間簽有協議,則依協議規定;學校得依規定發給學分證明
如與教育部非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締結聯盟,勿涉及「學分承認、學歷採認及學生交換」等事宜。
三、合約之種類
教學科研交流合作協議書
學生交流協議書
其他
四、流程
由洽談單位提校內行政會議→會辦研發處→呈報校長→研發處於一個月前備文向教育部申報→教育部來文核可→簽約→協議書影本送研發處留存→研發處將影本送教育部備查
  • 檔案說明
  •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下載 Pdf 檔(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2).pdf)_另開視窗
  • 陸生來台就學與兩岸交流提醒事項(1000607)
    下載 Pdf 檔(陸生來台就學與兩岸交流提醒事項(1000607)(1).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18-10-16 下午 03: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