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請依照其說明辦理:
●案例:
奉派出差5 日,若不住宿而以每日自住所處至出差地區通勤往返方式,費用較為節省,可否以通勤往返方式報支交通費?若可,應如何報支?
●答覆: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第3 點及第5 點規定,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
2.復依報支要點第9 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 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1 所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60 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3.本案出差行程係採住宿或每日通勤往返,應由服務機關依前開規定事先核定,據以報支差旅費;至交通費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作為報支起訖點,如出差人員以通勤方式較為節省公帑,則交通費得以機關地至出差地為上限,依實際發生之費用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