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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計室
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報支旅費時,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零用費,包括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以個人信用卡支付第二項各款所定費用之手續費,得併同各該費用報支。但各該費用依本要點定有限額者,應於其限額內報支。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大眾陸運工具,按搭乘該班次座(艙)位之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以上人員、特使,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中央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得乘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基礎等級(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位。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一)搭乘班次僅分有二等級座(艙)位。
(二)搭乘班次未設有頭等座(艙)位且航(路)程四小時以上。
(三)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六、出差人員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下列單據: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八、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以上人員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安排旅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亦得檢據覈實報支。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
前二項部長級以上人員出國,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其住宿費依同基準檢據覈實報支。
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生活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一)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報支;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外,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九十限額內報支。
(二)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者,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外,於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內報支。
十六、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處長級以上者,得按下列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一)部長級以上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十八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二十六萬元為限。
(二)次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十一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十六萬元為限。
(三)司處長級人員(含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七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十一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六人者,禮品交際及雜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報支外,第七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元加計,檢據報支。
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務之一,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其禮品交際及雜費之報支,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司處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有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十七、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
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出差人員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需大眾陸運工具票價節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九、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四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附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當地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於奉派出差日前十五日至返國之日有辦理美元結匯,並檢附結匯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者,應以其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無匯率證明者,應以奉派出差日前一日(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現金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出差之國家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現金匯價者,以即期匯價為依據;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現金及即期匯價者,以奉派出差日前一日(逢假日往前順推)該貨幣發行國中央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之該貨幣兌換美元匯價折算後辦理報支。
本要點所定各項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 檔案說明
  • 1150101生效-修正國外出差旅費部分要點.pdf
    下載 Pdf 檔(1150101生效-修正國外出差旅費部分要點.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5-05-20 下午 01: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