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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計室
說明: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主要修正規定如下:
一、修正規定二、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修正規定五、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三、修正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住宿費每日上限平日3,500元、假日4,500元。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四、修正九、十五,請參考修正對照表。
  • 檔案說明
  •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pdf
    下載 Pdf 檔(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4-05-23 上午 10: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