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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之「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名稱並修正為「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110年9月27日)
主旨:檢送修正之「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名稱並修正為「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附原函及附件影本)辦理。
  • 檔案說明
  • 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
    下載 Pdf 檔(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pdf)_另開視窗
  • 110年10月5日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1100132586號函
    下載 Pdf 檔(檢送修正之「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1-10-12 上午 1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