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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 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結果紀錄格式共3式如附件,並 自即日生效。(110年7月6日)
主旨:函轉審計部修正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結果紀錄格式共3
式,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審計部110年7月6日台審部一字第11000596041號函(附原函及附件影本)辦理。審計部修正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結果紀錄格式共3式,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檔案說明
  • 修正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 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結果紀錄格式共3式如附件,並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下載 Pdf 檔(LINK4.pdf)_另開視窗
  • 函轉審計部修正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 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結果紀錄格式共3 式,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下載 Pdf 檔(函轉審計部修正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1-10-12 上午 10: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