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4467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公布日期:2024-10-21
:學務處
主 旨: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017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 旨揭要點,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1點:查「專科學校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配合修正為「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4項」。
(二)第2點: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第3款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生係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爰增訂第2項後段但書規定,以資區別。
(三)第4點:考量特殊教育專業性及特殊教育學生特殊性,爰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規定增訂第2項至第4項有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相關規定,以資完備。
(四)修正規定第7點:自現行第22點第2項規定移列,文字調整為「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園霸凌事件提起申訴,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正規定第12點:本點第3項將「類此處分」之內涵明確定義,修正為「退學、開除學籍、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及受教育機會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
(六)修正規定第15點:有關申訴期間申請繼續在校肄業規定,查學校申訴辦法多與學校學則不一致,涉學籍相關事項應依學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七)修正規定第22點:有關獲救濟之輔導規定,查撤銷退學之依據除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外,尚應包括申評會之評議決定。
(八)增訂修正規定第24點: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學校應建立申訴制度並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又依本部函頒「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為簡化組織規程之條文,申訴辦法得另定,惟另定之法規仍須報教育部核定,爰增訂本點規定。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電話:02-7736-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