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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上開兩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

:人事室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
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
建議懲處原則」,上開兩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
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
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機關人員違法赴陸者、違法(規)赴
陸人員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者,應加重懲處。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及「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赴港澳行前、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均應辦理通報作業。
(三)有關上開懲處原則,置於人事室網頁-相關法規-考核獎懲項下:本校獎懲
案處理要點。
最後異動時間:2025-10-23 下午 03: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