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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 意事項)第3點、第4點,敬請赴港澳前依規定辦理

:人事室
有關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或
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假日赴港澳,
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
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人事室留存備查。
(二)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
臨時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
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人事室,於返回臺灣後,由人事室函報
大陸委員會。
(三)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最後異動時間:2025-10-13 下午 02: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