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動化服務(App)開發及服務作業,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公布日期:2021-08-17
:圖資館
說明:
一、教育部106年9月18日臺教資(五)字第1060134412號函及109年12月17日臺教資(五)字第1090181605號函諒達。
二、貴校(院、場)開發行動化服務(App)前,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5點規定進行評估,如屬應由機關(學校)開發者經學校主管同意進行開發,並需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第10之1點)。
三、新開發之行動化服務(App)需通過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第11點),另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如未完成資安檢測或逾1年未再檢測者,檢討下架。並定期提供行動化服務(App)資料、績效管理及資安檢測情形(第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