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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數位發展部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圖資館

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三、 本法主管機關應基於國家安全、國際情資分享、潛在風險及衝擊分析等因素,蒐集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評估,據以核定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前點產品之廠商及前點之產品清單。本法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前項核定之廠商及產品清單,並依前項因素重新評估後,視需要調整。

四、 各機關除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外, 不得採購及使用前點第一項所定廠商產品及產品。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前點第一項所定之廠商產品及產品。機關應將前段規定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並督導辦理。各機關必須採購或使用前點第一項所定之廠商產品及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機關資通安全長(以下簡稱資安長)及其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函報本法主管機關核定後,以專案方式購置,並列冊管理及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指定特定區域及特定人員使用,且不得傳播影像或聲音,供不特定人士直接收視或收聽。
(二)購置理由消失,或使用年限屆滿應立即銷毀。
(三)其他本法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五、 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辦理資產盤點:
(一)本原則修正生效前已使用之第三點第一項所定之廠商產品及產品,應於第三點第一項清單提出後二個月內停止使用。
(二)前款產品已屆使用年限者,應於停止使用後,即刻辦理財物報廢作業;未達使用年限者,應定明辦理財物報廢作業期程。
 

  • 檔案說明
  • 1111206臺教資(四)字第1110117691號
    下載 Pdf 檔(1111206臺教資(四)字第1110117691號.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2-12-13 上午 0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