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130037236號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檔案說明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下載 Pdf 檔(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4-06-06 下午 02: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