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專科學校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一)專科學校法(請點閱)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7條規定:「第4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確實注意,違反相關規定者,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請點閱)
★(請務必告知父、母知悉,避免父、母因具備下列機關申請資格,而重複申請)★
政府提供之就學費用減免、獎助類別如下:
三、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本部助學金之學生,得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勿逕以學雜費全額為可貸額度造成溢貸,以免增加行政機關利息補貼支出及學生貸款負擔。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請點閱)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請點閱)
四、申請文件:
(一)身分單純為「前三年免學費」者,請填「附件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五專前三年免學費)申請表」。
(二)具有「特殊身分者」(1-中低收、2-原住民籍、3-身障類(含本人、為子女者)、4-特殊境遇)者,除填「附件一」外,請併填「附件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雜費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版次:V1.5)」,得再減免「雜費」。
(三)身分為「低收入戶」者,僅填「附件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雜費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版次:V1.5)」。
(四)身分為「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者,請與「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擇一擇優」辦理。
以上各特殊身分類別所需繳交文件,請詳閱「附件三-就學費用減免優待身分及應檢驗文件說明表(國內一般生適用)」,另請符合資格者,請務必先行申辦就學費用減免作業後,再行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事宜。
★(請於繳費前務必確認當下身分與申請時一致,否則請通知承辦單位)★
★(切勿繳費後,再申請退費)★
五、112學年度第一學期受理期間:
(一)新生/轉學生/復學生:
請於112/9/13(三)前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親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除於112/9/13(三)前告知承辦人員並判別因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者外)恕不予受理。
(二)舊生:
自112/6/1(四)至112/6/30(五)止,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親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除於112/6/30(五)前告知承辦人員並判別因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者外)恕不予受理。
六、辦理單位:
(一)本校學生事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後棟2樓)
(二)服務電話:本校總機(06)9264115分機1227